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更大”要求,推动四方面重要任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努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州市进一步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民营企业扩大开放合作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1.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双向”培育三年行动计划,力争经过三年时间,全区高企全部上规上企业,规上企业全部创高企。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市级奖励标准区财政给予1:1配套奖补;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扶持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支持企业研发投入三年行动计划,全面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力争经过三年时间,规上企业全部开展R&D活动。对我区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长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市级增加奖励部分给予1:1比例的配套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市级增加奖励部分给予1:1比例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3.支持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实施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创业平台三年行动计划,力争经过三年,建设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平台8家以上,打造科技创新平台重要集聚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600万元、2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工业和信息化类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引进和购置研发设备补助的企业,在市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按 1:0.5 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区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评价优秀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价良好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15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经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给予70万元、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任一奖项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任一奖项,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4.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三年行动计划,鼓励企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力争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成交额2000万元。开发区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和国外发明专利技术并在开发区实施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实际交易额5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泉州就地输出技术或吸纳各方技术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含1500万),分别按1%和0.5%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含1500万)分别给按0.5%和0.2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对每年向非关联单位采购国际IP形象品牌授权或者所有权费用达500万元及以上,并在开发区实施转化的,区财政按当年度采购费的3%给予采购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获得的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奖励的金额为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发明创造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区财政局)
5.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经区级以上(含区级)发改或工信部门备案核准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纳入工业固投库的工业技改项目,若当年内购置生产设备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区财政按当年度生产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3%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6.鼓励企业发展智能制造。对经市里新确认为数字化车间的,区财政给予配套10万元的补助;对新评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区财政分别给予配套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新评定为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使用泉州市云服务商提供的云服务,年度费用超过5万元的企业,由区科经局协助企业向市级申请,按照服务费不高于30%给予上云企业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推动民营企业梯队成长
7.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1)鼓励制造业企业围绕增资扩产、改造升级、延伸链条、补齐短板等方面建设实施项目,积极做大做强,争创明星企业,形成发展梯队,对企业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和200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30万元、3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补差的原则实施,企业达标,立即兑现。(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2)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加强品牌宣传推广,参加国际展会,建设成果展示馆,拓宽销售渠道,积极做大做强,争创明星企业,形成发展梯队,对商贸、服务业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和15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补差的原则实施,企业达标,立即兑现。(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3)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做大做强,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含)的工业、批发业小微企业;首次超过500万(含)零售业及住宿业小微企业;首次超过200万(含)餐饮业小微企业;首次分别超过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的不同类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区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再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以上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市场开拓、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等项目。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和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不重复享受本措施奖励。
8.鼓励明星梯队企业快速发展。对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的市级明星梯队企业,且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连续两年保持稳定增长的,区财政按企业当年比上年度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对市级明星梯队企业完成收购兼并重组且收购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市兼并重组项目扶持条件的,区财政按实际发生规模不高于5%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区税务局)
9.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75万元、40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按补差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75万元、4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按补差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工业遗产项目、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7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10.推动企业间协作配套发展。支持开展协作配套、产能对接等“手拉手”活动,对获得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的企业,按 1:0.5 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推动民营企业扩大对外开放合作
11.支持扩大出口。支持生产型企业积极承接海外订单,支持流通型企业增强外贸综合服务能力,对出口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新开展自营出口企业及出口大户给予奖励。培育一批出口重点企业,不断壮大外贸主体,给予信保等方面支持。加快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等外贸新业态。(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12.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展会补助实行全覆盖,对出口实绩有纳入开发区统计范畴内的企业,参加线下广交会按人民币1万元/场予以补助、参加线下各类国(境)外展销会按人民币1.5万元/场予以补助。因疫情原因,企业通过委托境外合作伙伴、代理商等方式参加各类国(境)外展销会线下展的,可按照各类国(境)外展销会扶持标准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参加省、市级重点外贸云展会,按人民币0.2万元/场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13.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当年实际到资不少于500万美元的,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外资并购、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当年实际到资不少于500万美元的,以及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台湾百大企业在泉设立综合性总部及营运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职能总部的,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本意见中除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流通型外贸企业奖励等奖励条款外,其他条款企业当年度获得区级奖励资金总量不高于企业当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本意见具体解释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推动民营企业梯队成长两大方面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推动民营企业对外开放合作方面措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