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泉州片区建设,推动泉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确保到2023年底,实现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倍增”,到202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3500家,做大做强做优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扶持科技型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推出一批、认定一批”的培育链条。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将符合或接近认定标准企业列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新入库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库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6万元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提升”
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再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财政贡献额),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力争到2025年,推动500家传统优势规模企业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加强创新型企业招引力度
瞄准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项目龙头高科技企业。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泉州完成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加快孵化生成高新技术企业
发挥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等企业培育载体的作用,提升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园区等创新创业基地服务能力,孵化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种子企业。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引进外地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力争到2025年,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服务
鼓励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企业购买高质量专利技术并予以转化。支持符合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企业通过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通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缩短专利授权周期。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站,开展高价值专利项目培育。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
市、县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予以重点培育辅导。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优先将高新技术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科技贷”“助保贷”“科创贷”、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参军”“军转民”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参军”“军转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承接“军转民”技术转化成果,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大防务、大安全”军民融合科研、生产及维修领域,对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按我市加快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相关规定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强科研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接国家、省、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加大“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力度并扩大支持范围,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与成果转化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使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可申请5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支持龙头高新技术企业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力量,建立创新联合体,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行业共性技术的攻关。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引导国有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支持国有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竞争力。国有企业对科技研发经费的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将每年国有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数等纳入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创新高新技术企业辅导服务方式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组建高企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对经过认定的高企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给予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用以支持团队成员到企业开展政策宣讲、认定辅导等工作。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云服务”机制,第一时间推送最新的政策、培训、通知信息,随时答疑解惑。市、县两级每年通过“云服务”,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线上线下辅导培训30场次以上。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一、落实高新技术企业降税减负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创新活动成本。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重点新产品名录;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支持园区对入驻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房租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以上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