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和莆田市《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仙游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科技创新,努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全县开展科研攻关、开发和成果转化应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当年度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试验室,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当年度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共建技术研发机构等合作载体,经省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第三条 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第四条 对当年度新创建和复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五条 对当年度新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和试点企业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当年度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度列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对当年度新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等国家科技项目的,按其补助额度的1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新列入福建省区域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其补助额度的1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对当年度列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度列为省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项目, 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对当年度新列入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0元、1000元;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当年度列入国家、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3万元。
第九条 对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对当年度企业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十一条 当年度列入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对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