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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宁德市东桥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扶持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导读: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东侨工业经济跨越发展,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鼓励做大做强(一)年产值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产值增长20%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产值增长17%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产值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且产值增长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二)当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20.....

2022年宁德市东桥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扶持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东侨工业经济跨越发展,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做大做强

(一)年产值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产值增长20%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产值增长17%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产值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且产值增长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当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含3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当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以上一年为基数,按构成东侨留成收入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打造质量强区

(一)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奖”“省质量奖”“宁德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表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承担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对担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对当年度获得ISO14000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鼓励自主创新 

(一)首次获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获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对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发明奖励5万元。

四、实施品牌战略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奖励总部经济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3个以上,被认定为开发区总部企业,从认定年起按照当年实现本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起每年按40%)。享受总部经济企业不重复享受第一条第二款税收奖励。

总部企业的高管人员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东侨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六、鼓励出口创汇

企业自营出口额达2000万元以上,以上年为基数,其增量部分按每100元给予0.35元人民币奖励,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规范工业企业统计

给予新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统计工作经费5万元。

八、提供“一窗口、一站式、一条龙无偿服务”

凡入区项目,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后,企业的注册审批与建审手续等,由开发区招商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协助办理,有关部门予以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九、附则

(一)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开发区此前出台的扶持工业企业的相关政策(含电机电器政策)停止执行。

(二)本规定中的“上年”“当年”“年度”“次年”均指会计年度。

(三)本规定税收指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四)享受本规定的工业企业必须是纳入东侨统计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规定涉及的扶持政策,与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或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条款存在类同的,奖励遵循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

(五)本规定试行期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六)奖励或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在东侨纳税的地方级留成收入,其中二、三、四、六、八不受此款限制。

(七)本规定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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