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鼎市工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安管委会、福鼎工业园:
根据《中共福鼎市委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鼎委发﹝2019﹞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工业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专项类型及具体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为在福鼎市内注册的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信用等级良好,无涉黑涉恶情况。
(一)鼓励企业入库统计奖励
1.申报条件:2019年1月1日起新入库统计的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新建)。
2.奖励标准:在享受宁德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追加奖励。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报告;
(2)宁德市财政奖励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奖励
1.申报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2019年1-12月工业总产值2亿元及以上,且现价同比增长10%及以上。
2.奖励标准:
(1)企业2019年1-12月累计用电量同比正增长低于5%的、5%及以上的,按企业2019年1-12月累计用电增量每千瓦时分别奖励0.05元、0.1元;
(2)奖励金额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鼎市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奖励资金申请表(2019年度);
(2)2019年12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
(3)用电量合规票据复印件(2018年和2019年)。
(三)技术改造专项补助
1.申报条件:(1)列入我市规上工业企业;(2)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经发改局、工信局部门备案的工业项目;(3)上年度已缴纳税收5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对2018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生产设备50-200万元,给予设备投资额5%补助。
3.申报材料:
(1)福鼎市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
(5)设备清单及购置设备的合规票据复印件。
(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新列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在上级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6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报告;
(2)主管部门出具的获评称号证明材料;
(3)上级财政奖励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发明专利奖励
1.申报条件:列入我市规上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对规上工业企业2018年以来授权发明专利第一件给予补助5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报告;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励
1.申报条件:列入新认定福建省专精特新、宁德市专精特新的工业企业。
2.奖励标准:对新认定福建省专精特新、宁德市专精特新的工业企业,在享受上级称号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在按照省级、宁德市级称号奖励资金的50%、25%分别给予配套奖励。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报告;
(2)上级财政奖励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奖励
1.申报条件:列入新认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宁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2.奖励标准:对新认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宁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企业,在享受上级称号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宁德市级称号奖励资金的50%、50%、25%分别给予配套奖励。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报告;
(2)上级财政奖励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推进两化融合奖励
1.申报条件:2019年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
2.奖励标准: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在享受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报告;
(2)通过评定的证书复印件;
(3)上级财政奖励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
1.申报条件:列入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宁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2.奖励标准: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宁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享受上级称号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再按照国家级、省级、宁德市级称号奖励资金的50%、50%、25%分别给予配套奖励。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报告;
(2)主管部门出具的获评称号证明材料;
(3)上级财政奖励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励
1.申报条件:列入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宁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
2.奖励标准: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宁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在享受上级称号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再按照国家级、省级、宁德市级称号奖励资金的50%、50%、25%分别给予配套奖励。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报告;
(2)主管部门出具的获评称号证明材料;
(3)上级财政奖励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由各乡镇(街道、园区)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企业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向市工信局、财政局推荐申报。
(二)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3份(市工信局2份、市财政局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并随附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企业征信证明材料。
(三)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截止时间:第(一)、(三)、(四)、(五)项11月25日前;第(二)项2020年1月22日前;第(六)、(七)、(八)、(九)、(十)项以上级下达奖励资金后申报。
三、其他事项
(一)当年已获得国家、省、宁德市财政资金补助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本级财政资金补助。
(二)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工信局业务股室,其中(一)、(二)项经济运行股;(三)、(七)项投资和规划股;(四)、(五)、(八)、(九)项电子信息股;(六)、(十)项目企业股,逾期不再受理。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对要求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由市工信局、财政局统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报送材料进行专项审计。有关专项审计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按照各专项确定的预算比例进行测算,当所有项目合计的测算补助金额小于该专项资金时,按测算补助金额足额给予补助,如有超出,则按一定比例做适当调整。
(五)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规范化以及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