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促进绿色产业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南平市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十条政策》(南委发〔2018〕1号),制定促进绿色产业科技创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科技创新品牌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省奖补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7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含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星创天地给予15万元补助。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6.建立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库,鼓励支持龙头企业或高校院所争创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出库企业在培育期内购置的研发设备费用,根据实际支出予以10%补助,其中国家级平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平台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对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0万元且较再上一年度增长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军民融合企业在我市独立或联合实施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后的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申请以上两项奖补的企业须为已设置研发费用专账或辅助账且连续两年具实填报科技统计年报的企业。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对新获评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在国家、省奖补基础上再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分别予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新获评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予以3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
五、其他事项
1.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2.本细则奖补资金除注明外均含省级以上奖励补助,不足部分实行补差,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为鼓励县(市、区)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对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到期重新认定)、省级众创空间、国家星创天地备案、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省专利奖(三等奖)的县(市、区)申报主体由市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品牌、平台认定或奖项的县(市、区)申报主体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高研发投入企业和军民融合的县(市、区)申报主体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3.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4.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奖补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补;跨年度实行补差。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