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提升全市企业发展质态,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南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流程管理,主要包括政策宣传、考察调研、入库申请、审核公示、资金奖补、培训辅导等活动。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主动服务、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培育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政策培训、考察调研、培育库管理和服务工作,受理企业入库申报,指导入库审核,公示入库企业名单及其奖补金额。市财政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到2020年建立总量约 100家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60家以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达80家以上。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负责制定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方案和包括财政奖励、人才等综合性培育政策措施,负责入库培育的宣传发动、组织申报、资料审核、实地核查、提出入库推荐和奖补额度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与辅导
第七条 每年开展科技专项服务活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和研发投入奖补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每年定期举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培训班,指导企业合理规范归集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判断申报通过率,帮助企业查找问题,提供解决路径。
第八条 适时开展入库前科技企业的摸底调研,对拥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且该技术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同时上年度有一定比例研发投入的企业进行重点走访,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入库培育,享受培育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四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南平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二项: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企业近两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增长超过15%。
第十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近两年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上年度研发费用专审报告(或上年度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5.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6.近两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二) 县(市、区)审核
各县(市、区)培育机构组织专家或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有必要的进行现场核实,客观公正的提出入库培育意见。
(三) 公示与入库备案
市培育机构办公室根据县(市、区)推荐意见,对拟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名单并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三年(经申请可延长至五年),培育期内已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但未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继续培育;培育期内未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原则上应先出库,待同时满足第九条入库条件中的三条,再重新申请入库培育。
第五章 培育措施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编制年度专项预算,成熟一批、培育一批,结余专项资金滚动使用,统一清算。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专项辅导和资金补助。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须用于企业的研发支出。
(一)对当年入库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
(二)入库企业培育期内首次申报省高或国高,分别给予补助2万元、3万元;
(三)首次申报未通过的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再次申报省高或国高,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2万元。
(四)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入库企业进行专项辅导。
(五)入库企业通过培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同时享受省、市、县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培育机构办公室将拟奖补情况报市培育机构办公室。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培育奖补计划至各县(市、区),再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地级市、县(市、区)、镇(乡)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服务管理队伍。全面推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台账,建立挂钩帮扶机制,入库企业辅导服务工作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激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六条 依托南平技术转移交易平台,构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信息化平台,建立入库企业培育情况监测数据库,加强对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动态监测、引导和服务,及时分析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入库企业科技特派员的派驻,将高企培育目标作为科技特派员重要工作指标纳入考核。对入库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推荐和立项,整合科技资源,引导入库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已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一)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培育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入库申请。
第十九条 参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