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一园两区”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优惠办法(修订)
第一章 鼓励产业
第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优惠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一园两区”投资新办的非资源型生产企业。
第二章 企业发展贡献奖励
第二条 属国家鼓励允许发展产业的新办工业企业,项目在竣工投产后五年内年产值达500万元/亩且年纳税不低于25万元/亩(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达8000元/平方米且年纳税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自合同约定企业投产之日起的五年内,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达100万(含)以上,由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该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2%~8%)进行奖励(具体比例通过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奖励金额设上限,具体为: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100万元(含)~3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50%;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60%。
第三章 厂房建设
第三条 自建厂房。对属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厂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厂房建筑结构,由县财政给予厂房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层高8米及以上的工业标准单层钢架结构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三层及以上框架结构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具有中国驰名商标或经确认属重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以上奖励标准不叠加享受。厂房建设补助金在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等条件时予以兑现。
第四条 租赁厂房。从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之日起4年内享受租赁费每月每平方米8元补助。企业先缴纳半年租金至县工贸公司专用账户,补助金在一个月内兑现。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后,使用面积达不到租赁总面积80%以上的,按厂房闲置比例相应核减租赁费补贴比例,并收回闲置厂房。
第五条 洁净车间。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6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400元;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落户的光电、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根据企业要求,建设厂房提供给企业使用,到期后,按代建工业厂房的有关规定出让产权。
第四章 设备购置
第七条 对新落户的重点产业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同时达到《投资合同》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等条件时予以设备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或项目设备在连城县域范围内代开发票的,按代开发票金额6%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自建厂房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先租赁标准厂房后自建厂房的项目,项目业主可以选择享受上述(一)(二)补助形式中的一种。
兑现依据为:根据企业提交的采购合同、设备清单、正式发票等有效证明材料兑现。
兑现时序为:1.在“一园两区”规划范围内自建厂房的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每期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一次性兑现补助资金;2.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后兑现50%的补助资金;项目竣工满一年,兑现剩余的50%的补助资金。
第五章 物流、搬迁补助
第八条 物流补助。由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投资方项目列入规上企业后2年内,按上年度销售额2‰予以补助(以开票时间为准),2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搬迁补助。承接珠三角、长三角及闽东南地区产业转移的,给予企业搬迁设备实际产生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费用减免
第十条 自建厂房的项目,企业办理入驻手续和建设期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级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可以免收的一律免收。
第七章 用水、用工及职工子女就学
第十一条 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工业用水,5年内按项目竣工投产时的民用水价标准计收;使用市政管网的用户,优先安排入户安装、维修。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允许提供水源的连城工业园区,供水主管可安装至厂区边缘。
第十二条 对入驻企业,按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推进企业用工服务六条措施的通知》(连政综〔2018〕56号)文件精神,可享受劳务输入奖励、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培训补贴、住房补贴、职工子女就学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职工子女就学方面可享受:1.新落户工业园区企业的高管子女,可就读实验幼儿园、实验小学西城校区。2.在莲企业高管子女具有本地学籍的,可以直接参加高中实验班入学考试,录取情况按连城县生源入学考试相关标准实行。
第八章 引进人才
第十三条 享受《关于加快人才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十一条措施》(连委办发〔2020〕47号)政策,其中:
(一)对引进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A类、B类、C类创业人才,在省、市相关待遇基础上,再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补助,补助分3年发放。对企业引进的特级人才,按“一事一议”原则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500万元综合支持。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县级以上新开工、新竣工重点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500名大学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从事产品研发、技术开发与应用、质量管理等相关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连城县缴交社保,引进后在连城县购买首套住房的,服务期满5年后分别按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每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三)特级、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研发成果在我县产业化的,由落户园区提供标准化厂房,5年内租金全额补助。在项目立项、科技基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按产业鼓励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九章 光电、新材料、新能源、新型建材等新兴产业政策
凡落户连城工业园区的光电、新材料、新能源、新型建材等新兴产业项目,可享受以下条款规定的特殊优惠。
第十四条 厂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厂房建设补助金在企业竣工投产并达到《投资合同》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等条件时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产业化、技改、科研等政府扶持项目补助时,给予优先申报。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验等服务平台,首次获得国家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省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 企业经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其优惠政策可在现有全部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
第二十条 经考察、论证确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非光电、新材料、新能源、新型建材产业工业项目,可参照本章节特殊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章 其他方面
第二十一条 享受《连城县支持工业园区企业技术创新十七条措施》(连政综〔2020〕203号)相关政策。
(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与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
(三)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创建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站。对新批准设立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
(五)积极鼓励企业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50万元奖励。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项目,其优惠政策可在现有全部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
第十一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项目审批代办制度。项目业主取得项目用地后,依据县政府会议纪要由企业代办服务机构或项目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办理证照及相关手续,县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应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凡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毕有关手续。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半个工作日内上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大工业项目联审联批工作制度。由分管县领导召集涉及项目的相关部门召开联审联批会议,根据项目的产业要求、产业准入、规划设计方案、用地标准、环境保护等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审议,形成会议纪要。有关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快速优质办理有关项目的前期审批事项。联审联批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服务制度。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做到当天投诉当天受理,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全面营造优越、宽松、安全的投资环境。项目建设经营相关审批管理部门按项目的审批服务承诺事项,由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化工和矿冶产业不享受本办法中的企业发展贡献奖励、厂房建设补助、设备购置补助、物流、搬迁补助、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办法进行个案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由县政府研究决定,相关部门负责兑现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连城县“一园两区”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优惠办法》(连委〔2021〕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