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促进机械装备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
按照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要求,围绕“4+5”产业发展格局,为进一步促进机械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新罗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符合我区机械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
第一条 鼓励机械企业入驻。鼓励机械产业企业在我区落户,对实际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在当地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数字为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新建厂房。鼓励符合规定的机械产业企业新建钢构厂房,对生产性单层钢构厂房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对生产性多层厂房,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
第三条 支持新建项目生产性设备补助。对企业新建机械产业项目及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外搬迁转移到区内的机械产业项目,上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智能化技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机器换工、智能化改造提升的技改项目,上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200万元及以上,按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盘活闲置土地、厂房。鼓励机械产业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安全、产业发展等要求的前提下,购买并利用龙雁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原有工业项目用地(厂房)进行项目建设(或改扩建)并按要求投入生产经营的,按其转让所需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智能制造重点项目。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智能制造重点项目,对新认定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项目、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项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重大短板装备项目等类型,每项给予5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80万元。对新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80%配套补助。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可同时享受配套补助资金,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和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0万元;对进入国家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入围工信部节能环保产业规范准入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补。
第八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国家、省批复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试点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评审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相关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参与相关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检测认证体系制定。对主导制修订智能制造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项的奖励,对主导制修订智能制造国家标准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项的奖励,对主导制修订智能制造行业(或团体、地方)标准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项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融合发展。对新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制造业“双创”等示范试点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省工信厅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智能制造、互联网创新创业等大赛的企业,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汽车及零配件产业发展。对我区新获得国家专用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其中获得专用客厢车、专用作业车、其他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80万元;获得专用货车、通用货车挂车生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进入全球知名汽车企业(集团)供应商体系并实现开票销售500万元以上,或上年新进入全球知名汽车企业(集团)供应商体系但未获奖励,累计实现开票销售800万元以上的零部件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我区机械产业上年度产值超亿元企业,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60%补贴;对科技担保贷款按企业实缴利息的20%予以补贴,对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按企业实缴利息的30%予以补贴,企业实缴利息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
附则:
(一)各企业当年累计享受的政策奖励和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新罗区纳税区级财政所得。(第1-5条不与区级财政所得挂钩;同时“一事一议”的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第1-5条)
(二)凡省市出台要求我区配套以及我区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0日-4月30日为申报期,特殊项目申报时间另行通知,优惠政策申报材料统一交区行政服务中心惠企窗口受理。
(三)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我区经营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五年内迁出我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应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