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财税金融局、科技局 , 厦龙协作区财税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印发省.....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财税金融局、科技局,厦龙协作区财税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号)《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岩委发〔2019〕4号),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解释如下:
1.对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的企业,执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对入库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共同分担(省级贫困开发重点县按5:4:1比例共同分担)。
2.对不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直接申报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执行《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岩委发[2019]4号),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与受益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解释权归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