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不问“出身”,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活力,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1. 实施企业研发激励计划。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鼓励企业聚焦产品创新、产业提升,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经费补助,按照《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补助经费省、设区市、县(市)区按 3∶3∶4 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 打造高水平研发平台。支持引进一批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国内行业领军企业的研发机构落地福州,对新认定的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给予最高 1500 万元开办补助和 500 万元的经营贡献奖励;对引进的省级重大研发平台按省级补助的 50%最高 500 万元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万元、50 万元奖励;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分级培育入库,对入库培育对象进行分类指导,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200 万元、70 万元、3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 15 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按照就高不重复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3. 实施“揭榜挂帅”攻关计划。围绕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建立“揭榜挂帅”项目库。每年安排 10—20 个重大项目,每个项目支持经费 100—500 万元,支持 16 条产业链的龙头企业和链主企业面向全国“张榜”,实施“揭榜挂帅”攻关,加快“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闽都创新实验室)
二、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4.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发展梯次,强化分类施策和靶向服务,重点打造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具有较强集成创新能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引领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 20 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 5 万元,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 培育提升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围绕细分市场进一步做专、做精、做强,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国际品牌,全面巩固和提升全球市场地位。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 50%配套;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相应给予 50%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 布局科创走廊新赛道。按照全市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543X”总体布局,加快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能源等新兴技术的融合发展,前瞻布局一批具有产业跨界融合属性和爆发式增长潜力的未来产业新赛道,重点培育一批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创新型企业,支持其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平台建设。支持企业接入市人工智能算力公共服务平台,聚集场景应用需求,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公共算力服务,对使用市本级算力服务的本地企业予以扶持。围绕数字政府、数据交易、工业数字化等建设一批数字经济特色应用场景,重点鼓励企业依托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海丝大数据中心等重点数据平台,开展政企数据融合应用试点,推进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和交易流通,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市场价值。建立“全市统筹、市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在科创走廊各片区开展新赛道试点示范工作,逐步构建新赛道培育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三、深化产学研合作
7. 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 20 万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 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50 万元。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200 万元。其中,购买在榕高校院所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交易额 10%给予补助;购买非在榕高校院所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交易额 6%给予补助。对特别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合同,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四、强化金融服务企业
8.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上市。根据我市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政策,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的,补助 30 万元;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奖励 80 万元;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的,奖励 50 万元;经福建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奖励 100 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批复文件的,奖励 200 万元;境外上市,50%(含)以上实际募集资金投资我市且折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的(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换算),奖励 200 万元。以上奖补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分成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9. 引导基金机构和银行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充分发挥闽都人才基金、中科成果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三创基金、科创走廊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股债结合方式,构建科技、产业、资本紧密结合的发展模式,促进产学研用政金深度融合。政府引导基金(含子基金)每年投向科技型企业 20 亿元以上。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高新贷”“科技贷”等特色金融产品。积极开展银企对接会、榕创嘉年华、福州三创大赛等活动,搭建产业与资本的对接平台。(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金控集团)
五、夯实创新人才支撑
10. 实施科技人才培育计划。全面落实《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采取“落地补助+晋级和荣誉奖励+闽都英才卡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享受所属人才相应层次待遇和扶持政策。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培养和引智计划,组织“榕创之星”人才评选,打造一批产业型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涉及省级配套的条款按照省相关政策执行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