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盯“追赶江浙、争先江淮”目标,锚定“四个一流”,全力以赴“打造桥头堡、争当排头兵”,奋力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中走在前列,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共六个方面、十九条、四十项。
一、构建“1+2+2”产业链
(一)培育优秀链主企业
1.加快推动“1+2+2”产业链建设,深化产业研究,做强产业链,认定一批“链主企业”,开展“优秀链主”企业评选。(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招商合作中心、广德经开区管委会)
2.不断增强链主企业全链条资源配置能力。链主企业引进的非关联、非单独供地配套项目(配套率达30%及以上),投产当年达到约定投资或贡献要求的,奖励链主企业法人代表5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中心、广德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二)鼓励新能源项目应用更多场景
3.工业企业实施的储能电站项目,单个项目容量不少于500千瓦时,投产运行后,根据实际储能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期限为一年,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二、促进项目招引落地
(三)鼓励新项目投资
4.健全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加强“五未”项目(签约未供地、供地未开工、开工未纳统、纳统未投产、投产未升规)调度,推动双向履约。新引进的一般工业项目,自约定建设期满、达到约定投资或贡献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协议约定的地方经济贡献对应金额“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1)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出让投资)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亩均经济贡献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租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且贡献达到300元/平米。
本市企业追加投资达到上述要求的,给予其相当于在原先基础上(原则上为前三年平均)新增的地方经济贡献对应金额“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同一时间段的多个项目,企业可择优申报一个。
本政策出台前已经签约落户的一般工业项目,尚在本条所列的优惠政策扶持期限内的,可继续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签订时的政策规定标准申报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中心、广德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5.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自约定建设期满、达到约定投资或贡献要求的,按设备投资额5%给予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与本条第4项奖励不重复。(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中心、广德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6.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委市政府进行专题研究,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中心、广德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四)支持企业加快投产达效
7.新签约企业在约定建设期内提前投产实现经济贡献,给予相当于地方经济贡献对应金额奖励。约定建设期内,扩大经营业务,给予相当于地方经济贡献对应金额的90%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广德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三、激励企业做大做强
(五)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8.被评选为“综合实力20强”“亩均英雄10强”的企业,奖励法人代表20万元-60万元,在要素保障上优先支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 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9.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符合产业政策、入库纳统的技改项目,年度新购置设备总额500万元以上且单台(套)5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5%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0.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年实际节能量达到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对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200元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1.鼓励企业数字化改造,年度采购软件产品总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采购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当年度通过数字化改造,获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通过验收的工业互联网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12.持续深入开展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拓宽评价结果应用渠道和场景,在企业培育和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八)实施企业人才安居工程
13.支持广德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项目化实施青年安居工程。A类企业员工在城镇规划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准入市场交易的安置房,享受最高5年期免息20万元/人的借款政策。(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房管中心、市人社局、市经信局)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九)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4.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成功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分三个年度按40%、30%、30%的比例拨付)。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首个成功备案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按合作协议实际支付资金给予全额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省级综合绩效评价获得奖励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5.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16.建立“一产业一公共平台”,对企业建立共享实验室、检测中心、研发中心、小试中试线等公共平台,为市内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实际收取服务费10%给予奖励,单个获奖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7.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备案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0.2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8.对研发投入强度首次达到2%的规上企业奖励5万元;研发投入总量连续两年保持增长、投入强度当年增加1%以上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开展关键技术协同攻关
19.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宣城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获得立项支持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0.鼓励企业建立教授专家服务团,企业聘请高校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科技副总”,按照实际支付的聘用报酬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企业等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合同、科技成果购买合同(经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审核认定并实现产业化),按实际支付技术成交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二)鼓励科技成果创造
2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技术合作)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技术合作)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科技奖项第一、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分别按100%、50%、25%奖励。(同一奖项只奖励本市排名最前的一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2.产品获评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给予每个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3.支持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普示范单位或科普教育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重新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三)支持企业质量提升
24.对获得国家、省、宣城市、广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实际召回货值金额的10%比例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5.对新获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5万元。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AAA、AA级,分别奖励7万元、5万元、3万元;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创新基地(中心),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获评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给予1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的企业,分别奖励 25万元、15 万元、8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6.对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含已享受质押融资贴息补助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最多两个国家)。认定为国家、省、宣城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公共网点,给予1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7.支持企业参加“精品安徽、皖美制造”央视宣传活动,宣传推广费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再按宣传推广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四)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28.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贴息、评估补助资金4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9.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承担20%的风险责任),单个企业补偿不超过10万元。对胜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企业,按诉讼费、代理费的20%给予补偿,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类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金融扶持壮大企业
(十五)发挥基金招商作用
30.积极运用市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市内主导产业、重点培育的各类企业和项目发展。开展“贷投批量联动”试点工作,以股权或债权方式给予创业团队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开集团、市金融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广德经开区管委会)
(十六)加大信贷贴息贴费
31.近3年“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均为A类的企业,在广金融机构发放的信用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按实际发生利息的20%贴息。“亩均论英雄”评价A、B类企业在广德市内政府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政银担”业务担保费,分别按100%、50%给予奖补。单户企业贴息贴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将“园区贷”业务单户最高额度提升至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国投公司、市经信局、广德经开区管委会、新杭镇、邱村镇、誓节镇)
32.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贷”信用担保融资支持,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科技担保业务,给予担保机构每年1%的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服务中心)
33.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向在广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企业,分别按照当年实际发生利息额的20%、30%、4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期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金融服务中心)
(十七)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34.拟上市企业规范性股改后,较前三年平均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在企业成功辅导备案受理后,自规范性股改完成年度起,连续三年予以等额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35.支持企业上市,最高奖励14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奖励1000万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将上市主体落户我市,奖励10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省股交中心股改挂牌,最高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36.支持上市、拟上市企业积极运用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根据募集资金投放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支持异地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广德项目,并按照投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广德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37.上市企业通过在广证券交易机构办理限售股解禁股权转让的,给予适当扶持。上市挂牌后备梯队名单的企业,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融资担保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国投公司)
六、鼓励集约节约高效用地
(十八)鼓励合理高效利用土地
38.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严格控制新建单层厂房、办公楼、宿舍楼。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及3层以上厂房的屋顶空间,建设仓储、停车场以及生活配套设施等,地下空间开发面积达到地上建筑总面积的6%且高度达到2.2米以上的,给予500元/平米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利用屋顶空间单体超过2000平米以上,给予100元/平米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3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年4000元/亩、2600元/亩的高效利用土地奖励(小微企业按2000元/亩、1300元/亩奖励)。
(1)供地之日起两年内的企业;
(2)投产后亩均贡献20万元(含)以上的。
投产后亩均贡献15万元(含)-20万元的,按上述金额的80%给予对应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广德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十九)支持嫁接盘活重组
40.开展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清理盘活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提升一批、嫁接一批、腾退一批,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企业主动腾退入驻配套产业园的,在租金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为嫁接重组后企业办理证件开辟“绿色通道”,鼓励企业通过兼并、合并、转让等方式取得存量土地、房屋资产。符合我市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间嫁接重组,给予双方在不动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当于地方经济贡献对应金额全额奖励。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国内外行业前20强企业实施资产重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经开集团、广德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本政策原则上实行年度兑现,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排名第一的)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应条款制定具体兑现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工作。当年发生环境违法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涉税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用地行为被立案处罚、逾期欠缴税费未缴纳以及综合绩效评价为C、D(丙、丁)类的企业(第十九条支持嫁接盘活重组除外),不享受本政策,具体名单由相关部门提供。对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后两年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资金依法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财政部门会同各乡镇、经开区统筹做好资金安排,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预算做好政策兑现,超出部分由各责任单位在申报项目内择优予以支持。坚持不重复享受原则,除上级要求配套支持或政策明确在上级奖补基础上叠加支持之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设备)按“就高不重复”执行;同一项奖励(认定)晋升到高等次时,奖励差额部分。项目所涉资金除明确规定外,由市财政和乡镇(园区)各按50%承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2年。2023年度已经实际发生尚未完成兑现的,按原政策予以兑现。《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广办发〔2022〕7号)、 《关于大力支持电子电路(PCB)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政办〔2020〕39号)、《广德市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办发〔2019〕2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中共广德市委办公室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