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推动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相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相关政策,修订如下。
一、培育做大做强
1.突出效益比拼。评选综合实力20强,当年税收(含免抵调,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按6:4权重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奖励。评选亩均税收10强,当年税收不低于300万,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按亩均税收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给予企业法人代表8万元奖励。评选十佳优秀成长型企业,当年税收不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其中投产未满5年的亩均税收不低于7万元),按营业收入增幅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已纳入综合实力20强名单的不参与排序,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奖励。综合实力20强、亩均税收10强、十佳优秀成长型企业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资源型和电镀类企业不列入奖补名单;印染、化工类企业不列入十佳优秀成长型企业奖补名单。(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同时税收超10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0万元、35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2.突出动能提升。对于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进入成长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对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获批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支持企业配套合作。对使用本地企业配套产品新增产值达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使用本地企业配套产品产值每新增500万元的再次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对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分阶段给予奖励共1000万元(不含上级奖补资金),在北交所上市分阶段给予奖励共500万元(不含上级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支持智改数转
3.促进装备升级。对正常生产满三年、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纳统的技术改造项目,当年生产设备购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生产设备购置额6%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属于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中的A类企业,给予设备购置额8%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对企业采购自由度≥4的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按照设备购置额10%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中的A类企业,按照设备购置额12%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4.促进数字转型。对两化融合评估等级在2A、3A、4A、5A级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低等级重新评级为高等级的可获得奖补差额)。对获批国家级、省级“5G+工业互联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批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对获得省级奖补的行业、区域、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在省级财政支持基础上奖补100万元;对获得省级奖补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在省级财政支持基础上奖补20万元。
对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成后(前三年累计)投入超100万元的按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5.促进绿色发展。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且当年度税收300万元以上的,其用水、用气价格按企业生产实际用量分别补贴0.1元/吨和0.2元/立方米,单个企业补贴合计不超过20万元/年(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补助不重复享受)。对郎溪经济开发区实现年亩均税收15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实现年亩均税收10-15万元的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用,给予50%补贴(暂不含电镀和印染企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
三、强化科技赋能
6.推进高企培育。对成功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培育奖励;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7.推进科技攻关。对当年研发投入(以统计口径为准)2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增速前5位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且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超过10万元的,给予20%的补助,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2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10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对获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批省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工业精品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8.推进平台创建。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考核期满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30万。对获批建设且实际运行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资金补贴。对通过省厅备案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经省科技厅绩效考核合格后,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人社局)
对于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50万元、30万元,对已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国家、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得国家、省补资金的,县财政1:1配套,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
四、有关事项
对年度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工业企业,政策兑现实行一票否决。
亩均税收未达10万元、或投产5年内亩均税收未达7万元的工业企业,不享受资金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但综合实力20强、“小升规”、“高企培育”、本地企业协作配套,不受本条限制。对争取获得省、市奖补资金的,县财政按省、市文件规定配套执行。
税收(含免抵调)由税务部门提供,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属地提供,投产时间由属地提供,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由财政部门提供。
原《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郎〔2020〕55号)废止。其他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