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工业提速大会战,加快全县工业商贸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提高全县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加大商贸流通和外贸扶持力度,促进全县工业商贸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订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补助
1、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对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规定补助范围的,按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2、对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试成功后,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50%专项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加速器等技术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已获国家、省级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在年度绩效评价(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4、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五、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5、对新备案的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众创空间使用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其当年交纳金额1:1奖励给运营主体。众创空间每培育一户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众创空间公共配套设施完善,能满足企业“拎包”入驻,对其公共配套设施给予每平方米20元/年补助,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补助期限为3年。(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六、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
6、鼓励企业同省内外院校合作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攻关。对于企业与省内外院校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支付院校相关费用的,给予支付费用的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对企业租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给予10%的租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高层次科创团队奖励扶持政策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参加赛事
7、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工业设计等官方举办的国家级、省级赛事,进入国家、省赛事决赛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
8、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年度不足2年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九、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9、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且按要求正常上报统计报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当年投产的新建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奖励12万元,非首次入规的企业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0、设立销售上台阶奖。对已纳入县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企业奖励:①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5000万的企业,增幅达30%(含)以上奖励3万元;②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增幅20%(含)以上奖励8万元;③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增幅达15%(含)以上奖励15万元;④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增幅达10%(含)以上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鼓励企业提高税收贡献
11、给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奖励。当年用地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一事一议”企业除外。土地使用税奖补政策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12、设立税收增幅奖(以上年实缴税收为基数)。对年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且超基数50万元以上的按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分别给予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县财政按新增县级留成部分的15%(下同)给予奖励;超基数10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150万元以上的,按25%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按30%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250万元以上的,按35%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300万元以上的,按40%给予企业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县财政按新增县级留成部分的10%(下同)给予奖励;超基数100万元以上的,按15%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15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按25%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250万元以上的,按30%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300万元以上的,按35%给予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一、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投入
13、对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不含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按设备投资额的4%补助;对当年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不含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的,由县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8%补助;当年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12%补助。当年设备投资总金额不足100万但亩均税收达到5万、8万、1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当年设备投资分别按4%、8%、12%给予补助。同时符合设备投资总额和亩均税收设备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企业设备投资补助上限,为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委)
十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4、当年新获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城标准化示范企业、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示范企业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省经信委认定的新产品、“工业精品”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奖励;当年新获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认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十三、支持企业信息化发展
15、当年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补;建设完成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并经省经信委认定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补;当年购置2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县财政按购置金额的30%一次性给予企业奖补,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16、企业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取得证书的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认定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新获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创新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家级、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上云,为县内企业做好云服务,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购买云资源及云服务,补助12个月实际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17、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软件投入。对当年购买财务、管理、系统控制方面的软件达到20万元以上并投入使用的企业,县财政按购买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每个软件最多补助一次。(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十四、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18、当年进入《全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新获省级绿色制造体系荣誉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通过省生产车间洁净度认定达到百级(含A级GMP厂房)、千级净化等级且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县财政分别按每平方米500元、200元一次性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十五、支持泵阀产业发展
19、鼓励泵阀企业研发和引进购买发明专利,开发新产品。开发新产品获省级新产品认定的并形成销售产值100万元以上的每个奖励5万元,形成系列(5个规格以上)并形成500万元以上的销售每项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20、鼓励泵阀企业“借船出海”。充分发挥“皖南”电机的品牌效应,对泵阀企业采用“皖南”电机配套的,县财政给予泵阀企业电机同期采购价5%(以南华集团电机企业增值税发票核定)的电机配套补贴,县外代理公司县财政给予采购价3%补贴。(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1、鼓励泵阀企业规模发展。对泵阀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指近3年本地纳税销售额均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以后以该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额为基数,每增加一档(以2000万为一档),按其当年净增额的5‰予以奖励,此政策与销售上台阶奖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六、支持铸造企业为本地电机泵阀企业配套
22、支持本地铸造企业为我县电机泵阀产业升级提供铸件保障。对为本县电机泵阀企业提供铸铁件采用消失模、覆膜砂、冷芯砂等树脂砂造型工艺及全自动造型线等绿色环保工艺的铸造企业,按照配套吨位给予每吨8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采用硅溶胶等工艺生产精密不锈钢铸件为电机泵阀配套,按实际销售额的1.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十七、鼓励资金、土地要素支撑
23、县担保公司应加强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县担保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费按比例补助。对当年纳税销售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含),担保费补助50%;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含),担保费补助80%;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含),担保费全额补助;当年纳税销售额比上年下降的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24、鼓励企业上市及资本市场培育。相关补助政策另行制定,具体由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
25、鼓励企业嫁接重组。鼓励企业通过兼并、合并、转让等方式积极处置“僵尸企业”和低效用地。对符合我县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达到约定投资强度的企业间嫁接重组,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双方发生的费用及税收按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购买方,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
十八、支持工业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26、对在泾县境内办理再生资源注册登记且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财政支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享受利用再生资源扶持政策,按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90%给予财政扶持。(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九、支持(木梳、油画笔、宣笔)特色产业发展
27、支持木梳等特色产业发展壮大。对木梳等产业园面积达到30亩且入驻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建设主体,县财政给予当年硬化、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当年纳税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纳税达到20万元的木梳、油画笔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对新建标准化厂房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元补助,对租赁木梳产业园厂房500-1000平方米的(含)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元补助,超过1000平方米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5元补助;对企业进行技改引进标准化设备单台达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设备金额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8、给予宣笔产业政策扶持。支持宣笔企业发展壮大规模,在当年纳税销售额超200万元的企业中,比上年纳税销售额增长超过10%的(含),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比上年增长超过20%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宣笔企业外出参加省级以上展览展销的,每参加一次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十、支持主导产业在外销售企业“回归”
29、对皖南电机、宣纸股份公司和县内年纳税销售额超5000万元的泵阀生产企业在外的销售企业回泾县新注册的且在泾县缴纳税收的销售公司给予奖励。年销售纳税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按县财政地方留存部分的30%予以奖励;年销售纳税额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按县财政地方留存部分的40%予以奖励;年销售纳税额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按县财政地方留存部分的50%予以奖励;年销售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按县财政地方留存部分的60%予以奖励的,年销售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县财政地方留存部分的70%予以奖励,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泾县设立的销售企业及已按本政策奖励过的企业,按其年销售纳税额新增部分计算县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并据实核算奖励(县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不含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十一、支持乡镇工业发展
30、乡镇每新建1户当年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该户企业当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20万元奖励,每新增1户成长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该户企业当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1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工业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拨付企业所在地乡镇。乡镇新获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认定的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政府)
二十二、支持商贸企业(个体)奖励
31、给予新增单位奖励。首次进入限额以上商贸单位且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台账、报送统计数据的,属于当年月度新增型商贸企业,给予该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属于成长型商贸企业(个体),给予该单位一次性奖励4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32、给予现有限上商贸单位发展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批发业奖励:年销售额增幅达5%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提高5个百分点,增加2000元奖励。(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按比例折算,下同)。
零售业奖励:上年基数为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限上单位,年零售额增幅达5%的,一次性奖励 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提高5个百分点,增加1000元奖励;上年基数为1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上单位,年零售额增幅达5%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提高5个百分点,增加2000元奖励;上年基数为2000万元一5000万元的限上单位,年零售额增幅达5%的,一次性奖励 3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提高5个百分点,增加3000元奖励;上年基数为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单位,年零售额增幅达5%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提高5个百分点,增加5000元奖励。
住宿、餐饮业奖励:上年基数为200万元- -500万元的,年营业额增幅达10%,不足40%的, 每提高10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年营业额增幅超过40%的,每提高10个百分点,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上年基数为500万元-1000万元的限上单位,年营业额增幅达10%的,奖励2000元;每提高5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上年基数为1000万元以上的限上单位,年营业额增幅达10%的,奖励3000元;每提高5个百分点,奖励1500元。
二十三、支持外贸经济发展
给予外贸进出口企业奖励和补贴,进出口额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33、出口基数奖励:以上年度出口完成数为本年度基数,基数内自营出口部分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1美元县财政奖励人民币0.02元;超过基数自营出口部分,每1美元县财政奖励人民币0.03元。出口贡献奖励:当年出口与上年相比,增幅达20%以上,增量超过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县财政分别另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增量超过100万(含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万元,以后按每增加100万美元分别增加奖励人民币1.5万元。新增出口实绩奖励: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出口额在10-50万(含50万)美元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50-100万(含100万)美元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万元;100-200万(含200万)美元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万元。出口信用保费补贴: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信用保险参保企业给予该年度20%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企业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补贴:进行企业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给予认证费用的70%补贴,每个认证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跨境电子商务补贴:鼓励我县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入驻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业务的且年进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一个年度实际入驻费用70%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补贴: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缴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支持企业外出展览
34、鼓励企业“走出去”参加各类展销,对于我县规模工业企业和限上商贸企业参加由国家部委组织或主办的国家级展销以及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组织的展览(展销)会的,按所缴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参加境外展会的,每个展会县财政补贴展位费(含展品运输费和布展费)的70%,另补贴2个人员的交通费用(限飞机票)。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8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二十五、对工业商贸企业统计人员给予适当工作补贴
35、对按时、按质上报统计数据,且统计基础工作扎实的企业统计人员给予每月200-300元工作补贴,规模以上企业、限上商贸企业按300元/月发放,规模以下样本企业、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单位按200元/月发放;对负责当年新纳入固定资产项目库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的统计员给予一次性补贴,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补贴1200元,总投资5000万元(含)-2亿元项目(不含)补贴1800元,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项目补贴2400元,在项目报完后兑现,但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统计人员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贴;服务业统计人员补贴可参照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
二十六、开展优秀企业评比活动。县委县政府对获得“明星工业企业”、“最佳成长性工业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表彰,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各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七、附则
36、资源开采类工业企业不纳入本政策奖励范围。
37、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商贸企业)根据上年产值(营业额)情况奖励资金予以扣减(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样本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产值统计;限上商贸企业、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单位以上报的营业额统计;不在县统计部门统计范围内的企业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销售额统计)。下降10%以内的(含)企业享受政策奖励资金的90%;下降20%以内的(含)企业享受政策奖励资金的80%;下降30%以内的(含)企业享受政策奖励资金的70%;下降超过30%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政策奖励资金。
38、文件第1至26项奖励事项,奖励资金总计额度上限为该户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县财政地方留存部分不含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和本县其他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奖励。
39、该政策兑现由企业向所属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申报,由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初审后报至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单位审核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
40、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推进工业提速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泾发〔2019〕2号)、《关于促进泵阀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泾发〔2016〕33号)、《泾县支持工业主导产业在外销售企业“回归”奖励政策》(泾政秘〔2018〕33号)、《泾县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泾政〔2017〕13号)、《泾县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泾政办秘〔2016〕171号)、《泾县促进外贸发展优惠政策》(泾政秘(2017)67号)、县政府“2018年第24 次常务会议纪要”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