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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芜湖市鸠江区2024年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导读:芜湖市鸠江区2024年科技创新奖励政策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创新活力,深化创新赋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鸠江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1.设立“科创鸠江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2.本政策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并在鸠江区合法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二、扶持政策(一)推动创新主体提量3.培育高新.....

芜湖市鸠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芜湖市鸠江区2024年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芜湖市鸠江区2024年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创新活力,深化创新赋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鸠江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设立“科创鸠江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本政策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并在鸠江区合法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二、扶持政策

(一)推动创新主体提量

3.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四上”企业、其他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新认定的安徽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按照入库批次,第1批、第2批、其他批次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推动研发投入提速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税务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万元。

7.鼓励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首次开展研发活动且研发费用超过30万元,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8.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首次设立研发机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推动创新平台提标

9.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各类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四)推动创新能力提级

11.推进本地企业与沪苏浙技术合作,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对企业购买沪苏浙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实际支付额给予10%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12.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13.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新发布的科技成果,每件奖励成果所属单位500元,最高可达1万元。

(五)推动科技服务提优

14.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合法注册、在本区开展经营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当年服务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通过数进行奖励,新认定企业不少于10家的(其中新认定比例不少于50%),每新认定1家奖励1万元,重新认定1家奖励0.5万元;新认定企业少于10家的(其中新认定比例不少于50%),每新认定1家奖励0.5万元,重新认定1家奖励0.3万元。

15.加强技术市场建设。推进安徽科技大市场在鸠江设立分市场,支持安徽科技大市场鸠江市场开展技术需求挖掘、成果推介、项目招引及高成长性企业孵化服务、专业技术转移人员培养等工作,并按照考核结果给予运营补贴。

三、附则

16.本政策与省、市其他同类政策、鸠江区其他政策、“一事一议”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特别注明的除外。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17.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规范资金用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提质增效等活动支出;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8.本政策由鸠江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19.本政策自2024年度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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