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加速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实施高企倍增计划
1.对首次认定、连续认定(含间断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市外整体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
3.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排名全区前五位且较上年度产值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且产值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已获产值排名全区前五位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4.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2%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首次进规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2%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已获研发投入总额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奖补企业名单由区统计局依据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企业一套表”数据提供。
三、开展关键技术攻关
5.对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对争取到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的单位,分别按省、市有关政策予以配套补助。
6.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省市对县区科技考核指标争先进位、支持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大院大所产学研对接活动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招引、科技强农、科技特派员工作、园区政(企)校合作、项目管理、科技统计、科学技术普及、国防科技动员以及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平台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7.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区转化、产业化的,或企业与高校院所在我区联合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
五、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8.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或备案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产业研究院、省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省科技厅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按省、市有关政策给予配套补助。对新备案省级科技成果产业基地、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对新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有院士、博士后进站工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建站及研发运营补助。
六、加强科技奖励工作
11.对获得国家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获安徽省科技奖的成果,给予省奖励资金50%金额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的5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50%奖励成果主要完成人。
七、其他
12.在执行本政策过程中,如遇与省、市配套政策有冲突的,按省、市政策执行。
13.本政策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4.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