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加速创新型县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
1、对产值依法依规进行统计,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5000万元以下,且较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年度高新技术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25%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对研发经费投入依法依规进行统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2%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其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上年度增长25%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奖补企业名单由县统计局依据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的“企业一套表”数据提供。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3、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3万元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4、对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枞转化、产业化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10%、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给予补助。
5、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枞联合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25万元给予企业补助。
四、开展关键技术攻关
6、凡成功申报国家、省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的,每项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五、加强科技奖励工作
7、对获得国家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对获安徽省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市奖励资金同等金额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外观设计银奖)、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外观设计银奖)、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
奖励资金的5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50%用于奖励成果主要完成人。
8、对获得国家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不重复计奖,以高档次的奖励标准发放。
六、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9、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10、对新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并有院士进站工作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建站补助及研发运营补贴。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批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2、对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鼓励发明创造
13、对授权或受让市外的每件中国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0.6万元;对授权的每件国外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项奖励最多两个国家)。对近三年获得5项以上(含5项)10项以下、10项以上(含10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排名前2位)。对开展专利托管的本县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家、40家、80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7.5万元补助。对当年发明专利年费缴纳总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专利权人,按年费缴纳总额的50%、最高1.5万元给予补助。
八、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14、重点支持乡村优势特色产业的共性技术攻关,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对争取到市级农业农村领域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与开发计划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按市支持资金的50%给予补助。
九、推进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5、对民营科技服务机构、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在枞促成的技术转移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
16、安排5%科技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信息情报、咨询服务、科技统计、科技普及、项目管理、产学研合作、市对县科技考核指标推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招引、国防科技动员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其他规定
17、市政策中需要县级配套的根据市政策执行。
18、上述奖项中所述企业,均指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业。
上述所有奖项均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制订考评(认定)细则。
19、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以及失信的企业,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20、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办法执行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县经开区企业服务局参与所属企业的奖励申报审查工作。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2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奖励办法(枞政秘[2018]55号)同时废止,2020年度奖励执行本办法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