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
灵政秘〔2019〕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五大发展美好灵璧建设,经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自2019年起,灵璧县每年设立20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型县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团队、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科技信息平台搭建和后期维护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各类活动。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从县外整体迁到灵璧县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2万元。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当年高新产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20%以上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2.省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各项,在获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的30%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
省财政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县财政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的30%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县财政按市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的30%予以奖励。
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县财政按省财政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县财政按省财政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县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县财政按省财政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县财政按省财政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
4.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县财政给予奖励1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5.建立科技信息平台,县财政每年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抽出相应资金,用于科技信息平台搭建与后期维护费用。
三、支持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鼓励创新创业
6.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灵璧县创新创业,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对照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等次,县财政给予A级200万元、B级100万元、C级50万元奖励。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县政府授权灵璧县相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县财政资金出资人,负责尽职调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7.支持人才智力引进。根据需要,每年选派若干名县级科技特派员,为我县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服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县财政每人发放5000元补助。对经备案的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县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省财政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获省财政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县财政按省财政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
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9.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县财政每项给予最低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县财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县财政按省财政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五、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10.对我县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灵璧转化、产业化的,实际支出2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县财政按照5%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获省绩效奖励的,高校院所与企业在灵璧联合成立的,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县财政按省财政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县财政按省财政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成功登记省级科技成果,县财政每一项奖励企业0.5万元。对登记的科技成果,按照成果转化实现的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成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县财政每一项奖励企业0.2万元。
11.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县财政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12.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县财政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县财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六、支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13.依法依规进行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市每年对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14.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财政给予不超过10%的研发投入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县财政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省对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评估情况,县财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县财政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七、设立科技项目管理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专项资金
15.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设立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经费,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和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审核等费用开支。
16.对已在我县注册或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县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级推荐后,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材料费补助5万元,每成功申报一家,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度成功申报超过4家,每超过一家县财政奖励2万元。帮助企业成功登记省级科技成果,每一项县财政奖励科技服务机构0.1万元。帮助企业成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每一项县财政奖励科技服务机构0.2万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灵璧县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意见》(灵政秘〔2017〕66号)同步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