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政策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属规上的再增加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且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均迁入金安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市出台新政策,以市政策为准)。
2.对进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对今年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至少有一项知识产权),给予3000元/家奖励。对辅导区内企业成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备案机构600元/家补助。
3.大学科技园入孵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三年内免房租,水、电、物业费按照实际缴纳的80%予以补助。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支持企业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研发,对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以上且为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R&D经费的1%予以补助,增量部分按5%给予奖励,R&D经费较上年为负增长的,补助资金减半。根据实际需要和安排,以企业归集并最终获得国家统计部门确认的研发投入金额为基数,按0.8‰标准给科技服务机构奖补。
5.每年在区内研发占营收比重不低于5%且研发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四上”企业中,开展研发投入强度增幅“十强”评比(若符合条件企业数不足10家的,按实际家数评比),获奖企业奖励10万元,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出现负增长的不享受。与市研发“双十佳”表彰不重复。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6.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规上科技型工业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揭榜挂帅"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或直接购买技术成果等方式,对形成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且未获得省市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每个项目实际研发投入中企业自筹部分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企业。同一企业、项目实施期内不重复享受。
7.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机构、产业创新研究院,每年对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产业创新研究院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区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8.鼓励区内科技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合同登记工作:当年累计登记额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0.2万元奖补;当年累计登记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0.4万元奖补;当年累计登记额5000万元(含)—2亿元的,给予0.6万元奖补;当年累计登记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补。
9.对参加国家、省、市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经信部门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10.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经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3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开展科技项目攻关
11.区内企业发布的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类项目需求被市科技局推荐至省科技厅的,给予1万元补助,获省“揭榜挂帅”专项立项的,按照省市要求配套资助资金。
六、加强中介机构绩效评比
12.根据金安区高企认定培育重点服务机构备案标准,建立备案库,每年对入库机构在高企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研发投入辅导等业绩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附则
13.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区其他奖补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4.对我区重点支持的重大产业领域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奖补。
15.本办法涉及奖补事项申请资料、流程等由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牵头办理,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16.各类科技奖补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研发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并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17.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负责最终解释。
1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