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给予40、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当年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均迁入金安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在六安市内其他县区享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的,视作首次认定。
2、对进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其中规上企业或利润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入库企业另外给予2万元奖励。
3、大学科技园入孵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三年内免房租,水、电、物业费按照实际缴纳的80%予以补助。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支持企业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研发,对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以上且为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R&D经费的1%予以补助,增量部分按5%给予奖励,R&D经费较上年为负增长的,补助资金减半。奖补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和安排,以企业归集并最终获得国家统计部门确认的研发投入金额为基数,按0.8‰标准给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奖补。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5、鼓励金安区科技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当年累计登记额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0.3万元奖补;当年累计登记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0.6万元奖补;当年累计登记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1万元奖补;当年累计登记额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补。
6、对参加国家、省、市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入围市赛决赛、省赛决赛、国家级赛事并取得名次的项目(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当年带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两年内)来金安区创办企业的,经认定为符合金安区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意识突出、创业效益良好的优秀项目,按照获奖级别,国家三等奖及以上、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分别给予企业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8、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科技型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2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开展科技项目攻关
9、区内企业发布的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类项目需求被市科技局推荐至省科技厅的,给予1万元补助,获省“揭榜挂帅”专项立项的,按照省市要求配套资助资金。
六、加强中介机构绩效评比
10、根据金安区高企认定培育重点服务机构备案标准,建立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库,每年对入库机构高企培育认定等业绩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七、附则
1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区其他奖补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2、本办法涉及奖补事项申请资料、流程等由区科技局牵头办理,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13、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最终解释。
1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