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做好省委巡视“回头看”反馈“新动能培育不足,高新技术企业仅占全市的 6%”问题整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以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以 2020 年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13 家为基数,结合市、县“十四五”规划目标,到 2023 年底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实现倍增,数量达到 28 家以上,力争“十四五”末翻两番,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超过 50 家。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质量明显提升。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组织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不包括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一个企业只享受一次)。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现有奖励基础上,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奖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县级培育库(入库条件另行制定),围绕高新技术领域,精心筛选培育对象,加强服务与指导。对进入县级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单独一次性给予企业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 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现有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完善培育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引进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科技咨询、申报代理、财务审计等专业化辅导服务。对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成功申报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 1 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平台 10 万元。对参加国家、省、市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入围市赛复赛、省赛决赛、全国总决赛的项目(团队),分别给予 1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项目,县给予 1:1 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加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力度,发挥融入长三角一体化、与合肥市结对合作政策优势和县域资源优势,聚焦电子信息、新材料、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科技领域,优先引进科技型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县并完成迁移备案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责任单位:县投创中心、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五)加大政策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培训辅导,重点解读高企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及税务审核等事项。对各类企业开展摸排,全面挖掘优质企业资源,开展跟踪辅导和服务,培育发展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的宣传培训。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做到企业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七)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全县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R&D 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R&D经费支出强度)排名前 10 位的规上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家5 万元奖励,若同一企业同时入围“双十佳”企业名单,取其在R&D 经费支出强度中的排名。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省、市、县评比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单位,研发投入首次超过 1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5000 万元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5 万元、10万元、15 万元;年度 R&D 经费达到 100 万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 10%、20%、30%、40%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2.5 万元、4 万元、5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霍邱县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按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大财政保障。加大资金投入,据实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相关工作开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发展动力,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
(三)强化部门联动。具备项目审核推荐职能的县直相关部门,在组织各类项目申报时,应优先支持和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项目。
(四)严格考核评价。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