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黄山,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第三条 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市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 10%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科技研发,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根据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 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 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 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 万(含)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用于促进技术转移。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批的、通过复核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 10-100 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库(圃)的研发活动、条件建设。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区(县)政府、市直部门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科技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当地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 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上述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平台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等支出。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活动。
(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租用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杭州市大型科学试验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平台的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十)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显著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大院大所标准参照《安徽省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 号)执行。
(十一)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引进境外人才项目的单位,按国家、省级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 配套补助。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奖励。对聘用外国高端人才(A 类)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专家年薪的 10%给予补贴。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8000元;自授权当年起,一次性缴满 6 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按照费减后80%缴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PCT 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 2 万元(最多资助 2 个国家授权)。
提高知识产权质量。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6 万元、4 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8 万元、6 万元、4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 万元、5 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净增长达到 20 件、25 件、30 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 2 万元、4 万元、8 万元奖励;对年授权发明专利30件、5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 万元、6 万元奖励。推进知识产权运用。鼓励引进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8000 元奖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发明专利质押贷款,对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的质押贷款,对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的贷款贴息。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胜诉的知识产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2 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 10 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1000 元经费补贴。
以上涉及绩效评价的条款,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条 科技管理费用按照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创新创业活动组织,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知识产权管理费用按照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六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其中:省科技奖奖金、市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类别市直单位按100%给予奖补,区县(含黄山高新区)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或单位按50%给予奖补。
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所有知识产权项目按 50%给予奖补。
第七条 本政策与我市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可结合本政策制定相应配套奖励政策。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后拨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政秘〔2017〕3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