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2017〕40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亳政秘〔2017〕133号)和《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蒙政秘〔2016〕25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1.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并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签订培育合同的企业,给予0.5万元的奖补。对通过市科技局初审的企业,给予4.5万元奖补。对新认定或者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补。
2.对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基础工作的科技专员和财务人员每年分别给予0.2万元补助。
3.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帮助我县培育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家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4.对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按季度考核增幅达到2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2万元奖励,增幅每提高5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统计联络员每年给予0.2万元补助。
5.对达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标准并被省级科技部门纳入信息库登记编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二、支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6.对一个年度内申请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实质审查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对县内查账征收纳税的生产性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申请发明或转让与主营业务收入密切关联的核心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企业每件发明专利4万元奖励。
7.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9.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10.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500万元以内的企业,给予利息额2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年给予提供专利质押贷款金融机构贷款发生额0.5%的奖补。
11.对帮助我县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科技服务机构,一个年度年内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进入实质性审查的,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2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12.对新确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
13.对企业获国家、省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四、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
14.对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进行产学研合作,开展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的企业,给予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30%、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事后奖补。
五、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增加研发投入
15.对新组建的由科技部门认定或者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经省认定的新成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建的县级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万元奖补。
16.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较上一年每增长10个百分点,给予0.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企业研发投入统计联络员个人0.1万元奖励。
六、支持“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孵化器建设
17.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支持培育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及承担科技项目
18.对新建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高层次人才团队携带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来蒙创新创业的,参照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扶持办法,给予150万元至500万元的扶持。
19.对省、市科技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予以补助。
八、支持科技奖励
1.对积极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经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的,给予0.5万元经费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奖励
九、奖补支出
21.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补助等资金,从县政府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科技创新专项发展资金中支出。
十、附则
22.本政策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如有与本政策同性质、同类型县级奖励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