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盛高企咨询网 潮盛高企咨询网

15915898572(微信同号)
主页 > 安徽 > 毫州>亳州市谯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谯城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亳州市谯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谯城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导读: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2017〕4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一、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新纳入区统计部门和国税系统统计的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对上一年度规模以下首次升格为规模.....

亳州市谯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谯城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2017〕4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对上一年度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新纳入区统计部门和国税系统统计的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对上一年度规模以下首次升格为规模以上且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研发投入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研发投入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创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对新建备案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对我区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新认定的国家级(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万元奖励。

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对科技成果查新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l万元。

对引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10%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采用校企共建、注资并购、股权合作等方式,把研发机构建在科研实力强的高校,实现异地研发孵化,取得成果在谯城实现产业化的技术转移中心、离岸孵化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的奖励。

四、促进高新产业发展

对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基础工作的科技专员,每年给予0.2万元补助。

对新进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系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对进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每个企业享受一次

对在我区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对达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标准并被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纳入信息库登记编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对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通过国家、省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对通过科技部备案的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六、推动专利事业发展

对符合《谯城区专利事业发展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相应条件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创新人才建设

对获得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安徽省“皖北产业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亳州市产业创新团队、亳州市“药都‘双创’英才计划”、亳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等各类创新计划或项目的团队和个人,按照省、市相应规定给予补助。

八、支持科技进步奖励

对获得区科技局推荐申报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团队或个人,按照获奖金额,分别给予1:1的补助。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同一项目涉及同级多项资助或奖励的,择优执行,不叠加、不重复资助或奖励,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重大事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费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兑现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计算,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专利服务 商标服务 版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