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三十条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速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国家高新区创建,高标准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界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界首市创新发展作出贡献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市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和在界首市创新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二章资助奖励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资助奖励申请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
第四条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提供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享受免申即享的另行规定)。当年不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不予申报。
第五条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公示后兑现。
第三章资金安排和资助奖励范围
第六条设立界首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从市财政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科技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按财政地方收入增长部分的6%增加专项资金规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专项资金资助奖励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科技项目、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章创新平台
第八条加快产业平台集聚。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参加国家、省、阜阳市绩效考核的,按照上级资助奖励标准给予等额资助奖励。
第九条提升科技平台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或整建制迁入我市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创新联合体、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上述平台参加国家、省、阜阳市绩效考核的,按照上级资助奖励标准给予等额资助奖励。对新认定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创新联盟,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在本市创办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经省级认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高校院所与企业共建的学科实验室(联合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经省级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双创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阜阳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助。每年按实际在孵企业(团队)每家1万元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按照省、阜阳市资助奖励最高金额给予等额资助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其运营公司(团队)5万元、0.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推动开放平台布局。鼓励支持园区和企业在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离岸科创中心和异地研发中心,对建成并实体化运行的离岸科创中心、异地研发中心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科技人才
第十二条支持科技人才平台建设。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批准建立的省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给予20万元资助,参加上级绩效考核的,给予上级资助奖励资金等额资助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参加上级绩效考核的,给予上级资助奖励资金等额资助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招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加强科技人才引进。对引进国家级、省级创新人才的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工作协议并实际工作满两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在界首申报入选国家级创新创业人才的人员,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导师,给予10万元奖励。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院士、知名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牵头、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新创业,并符合省、阜阳市扶持条件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上级政策要求予以扶持,支持申报上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
第十四条加强科技人才交流。对在界首举办有院士等知名专家参加的产业创新峰会、学术会议和海外名师大讲堂等活动的企业(单位),按照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加大科技人才培养。对获得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自然科研实验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的个人,分别给予0.1万元、0.3万元、0.5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科技金融
第十六条设立界首市科技创新基金。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并结合其他各类创投基金,以股权、债权等投资方式,给予初创期、成长期、发展期的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已设立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第十七条支持新型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制定针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按实际支持企业融资总额的1‰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科技型企业以科技信贷方式融资,对其科技信贷所需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另行规定)评估费用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对企业科技信贷贷款担保费给予等额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科技信贷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科技保险。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科技保险的,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奖励。
第七章科技型企业
第十八条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对新认定、通过复审和连续两次(含)以上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每个企业享受一次(不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重复享受)。对当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助政策不同时享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九条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纳入统计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给予资助,具体资助奖励办法和方式按照上级有关资助奖励研发投入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鼓励参加创新大赛和举办创新活动。对积极参加省级以上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正式参赛资格的企业或创新团队,给予0.5万元奖励;对进入省级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资助;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在阜阳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在同一级别比赛中不重复资助奖励。
第八章科技成果和项目
第二十一条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通过认定的成果,给予所属企业每项0.1万元奖励。对本地企业委托研发、合作研发或购买高校、科研机构先进技术成果在本市转化,并在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上完成登记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5%的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最高30万元。对企业当年在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并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200万元,2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5000万—1亿元以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或省审定、登记,由我市企事业单位所主持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三条强化科技创新项目支撑。对企业单独或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其当年国家拨付项目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5%奖励项目研发团队,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企业承担的省级、阜阳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政策要求予以资助奖励。
第九章科技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各类企业科技服务平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资助。对当年服务认定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对在我市考核等次前三名的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平台的,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平台等科技服务平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资助,对在国家、省年度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按照国家、省资助奖励金额给予等额资助奖励。
第十章资助奖励监督
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和个人严格审核把关申请材料,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资助奖励资金。本办法所涉及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资助项目,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阜阳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市继续享受资助奖励。上级新增创新事项,未在本办法中列述的,当年提请市政府研究后给予资助奖励。上级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上级政策要求予以支持。同类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二十八条每年召开科技创新大会,对科技创新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界首市科技创新考核细则》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联合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结合省、阜阳市有关政策动态调整。原《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界政发〔2019〕7号)《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创新型企业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界政办〔2016〕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