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加快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十条政策
为加快培育我市科技型企业,打造科技型企业集群,激活我市发展潜力,为国家高新区和国家创新型县市提供支撑,经过五年梯次培育,实现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增长。到2025年,全市培育种子企业1000家、雏鹰企业500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200家力争达到300家、瞪羚企业20家、独角兽企业(培育)3家、头部企业2家。
第一条 健全孵化平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阜阳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设的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阜阳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助。
第二条 加大种子企业培育。鼓励专业团队运营各类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平台主体按照协议支付给专业团队的运营费用给予20%的资助;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团队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按照在孵企业毕业并落地界首的数量,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每家1万元的资助;每年对每家在孵企业给予5千元租金补贴,在孵企业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租金补贴。
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异地孵化器运营主体(以下简称云孵化器),对其在孵企业按照协议规定,孵化后把第二总部(分总部)或者制造中心作为法人主体落地界首的,在孵化期内,按照实缴租金总额的30%给予资助补贴,并同等享受我市其他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按照协议入驻我市设立的离岸科创中心(包括与离岸科创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异地孵化器)的企业,按照实缴租金的30%给予资助补贴。
第三条 促进雏鹰企业快速成长。对通过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资助,优先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项目库;对符合雏鹰企业认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雏鹰企业库,对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较上年的增加额给予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年度科技信用贷款承担的担保费给予100%资助。
第四条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对新认定、通过复审和第二次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各类孵化器(包括异地孵化器、云孵化器)每引进或孵化1家高企并落地界首,奖励运营团队5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较上年的增加额给予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荣获省研发百强、阜阳市研发十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奖励,对其年度科技信用担保贷款承担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资助、银行贷款利息总额按照贷款发放当期LPR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助力瞪羚企业实现跨越。对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择优纳入瞪羚企业培育库,对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较上年的增加额给予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荣获省研发百强、阜阳市研发十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奖励,对其年度科技信用担保贷款承担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资助、银行贷款利息总额按照贷款发放当期LPR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年培育期满后被正式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50万元,对其培育期内每年经济发展地方贡献增长部分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
第六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做大做强。核准纳入独角兽培育库(培育期不超过五年)的科技型企业,对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较上年的增加额给予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荣获省研发百强、阜阳市研发十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奖励,对其年度科技信用担保贷款承担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资助、银行贷款利息总额按照贷款发放当期LPR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培育期满或者培育期内,被正式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管理团队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当年度经济发展地方贡献增长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资助。鼓励第三方机构推荐独角兽企业落户界首,每成功引进一家独角兽企业总部(或独立法人区域总部)落户界首,给予举荐机构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头部企业集团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头部企业的和新引进的头部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认定当年为基准,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的头部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30%直接用于奖励企业的管理团队。
支持头部企业品牌创建,对其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鼓励头部企业增强行业话语权,对其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科技型企业获得市场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按企业实获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多轮融资每轮可享受1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对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包括科创板、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落实各级惠企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设立协同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各类科技型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协同创新平台和共同实施重大创新项目,按照企业年度实付资金总额的20%给予资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按照上级科技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严格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及时兑现安徽省、阜阳市及我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等相关政策。
第十条 加大激励表彰,严格依法诚信。制定种子企业、雏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头部企业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加大对各类科技型企业的表彰激励。申请我市财政资助奖励的,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科技信用担保贷款所承担的担保费和利息资助,超过最高限额的不再重复享受;各项资助奖励申请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资助奖励。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市诚信数据库,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会同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金融办)、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