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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阜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阜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办法

       导读:阜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及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和《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

阜阳市阜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阜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办法

阜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及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和《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创新型阜南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补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阜南县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公民,以及来阜南创新创业的科技创新团队或个人。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补助)范围

1.新批准的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获市级以上新认定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3.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科技型企业;

4.通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或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5.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创新型企业;新认定的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动植物新品种等;

6.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环境的软硬件等

建设,科技宣传、培训、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引进;

7.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

8.其它符合享受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的。

第四章  奖励和资助(补助)程序

1.时间: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每年度分批次兑现,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

2.流程:申请资助和奖励(补助)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等,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或资助(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奖励或资助(补助)。

3.经费安排: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

第五章  奖励和资助(补助)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

1.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对连续四次以上通过认定的企业奖励40万;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非首次列入高新产业目录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长达25%以上,研发投入达1.5%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县给予1万元奖励。

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发展科技创新平台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县政府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5万元的奖励;在国家级、省级、市级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通过评估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照国家、省、市奖励资助最高金额1:1资助。新认定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2.租用已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的企业或者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企业在本县创办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或其他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并获得省、市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获得省、市绩效考核资助奖励的,按资助奖励金额1:1配套资助;新型研发机构当年购买研发仪器设备5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三)扶持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创新型园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4.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5.高校院所与我县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研究院)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四)创建科技创新载体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中试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资助,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按照省、市奖励资助最高金额1:1资助。

2.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县属权限内的有关规费,经县政府批准,予以减免;按实际在孵科技型企业每年每家给予1万元的补贴;孵化器内在孵科技型企业毕业后在本县落户的,按每家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奖励;当年毕业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认定的,县再按每家企业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对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在本县落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3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新认定的院士科研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的奖补;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补;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

5.新成立并在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运营良好且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资助;每年对县内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6.鼓励县内企业先行开展科技保险。对企业在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科技保险,给予全额补助(市、县不重复补助)。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科技保险的,给予实际支出保费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鼓励“产学研”合作

1.积极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来阜南创新创业,县政府在资金、土地、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和生活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并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提供帮助。

2.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本县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且有研发产品的,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资助。

3.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牵头或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创新创业的企业,并符合省政府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条件,按省、市要求兑现政策,并给予50万元生活补贴。

4.加強科技人才培养,鼓励企业组织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等资格申报,对获得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个人,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

(六)支持企业(团队或个人)自主创新

1.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给予资助。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科技项目,上级没有明确配套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的奖励。

2.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纳入统计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当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小于50万元、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给予资助,对其研发经费支出较上年度增加额给予1%、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按其当年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额及增加额分别给予的1%和3%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和30万元(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额由税务部门认定且在统计部门报表中同时填报)。

3.鼓励科技型企业自主研发。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统计调查范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法人组织,按照其年度R&D经费支出认定额的3%给予奖励;对非首次纳入的,按照年度R&D经费支出认定新增额的8%、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鼓励企业或团队参加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资助;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省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在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每年度举办本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5.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有研发项目,建立研发辅助账,研发投入强度达2%以上,给予1万元奖励。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新入省、市成果转化项目库的企业,分别给予1 万元、0.5万元的奖励。

2.获得省、市成果转化基金支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参加异地联合报奖,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和技术合同登记,每登记一件应用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标准)给予1万元奖励,其他类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给予600元奖励。

5.鼓励企业购买先进科技成果,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单个项目实际支出10万元以上的,且在我县实现产业化,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县政府按照2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6.鼓励企业开展各类技术合同登记,对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给予认定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的奖励(财政资金项目不享受)。

7.鼓励有创新成果的企业参加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各类交流活动。参加国家、省、市展会分别补贴1万元、6000元、3000元。

8.企业购买核心发明专利在县内实现产业化并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购买的核心发明专利成果每件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9.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科研经费的5%奖励服务机构;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服务机构;促成双方联合转化的,奖励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阜南实现转化的,给予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补。

(八)落实科技招商,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1.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和个人面向产业集群和区域开展科技招商,对引荐科技型企业或项目到阜南县备案落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的,给予引荐人10万元奖励;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推行科技专员、科技特派员制度,吸引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服务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省、市科技专员、科技特派员派驻到企业(村)开展科技服务,予以支持。对新批准的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助。

(九)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县政府每年设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我县科技创新奖励、资助(补助)等。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1.科技产品研发及认定,科技型企业培育及认定。

2.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及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科技宣传、学习培训、交流、科技创新软硬件环境建设等。

3.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资助。

4.支持省内外科技拔尖人才、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科研机构等携带技术、成果、资金来我县创新创业。

5.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经费配套;支持以“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科技项目攻关。

6.自主创新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奖励等。

7.支持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融资、上市。

8.其它符合奖励资助的,以县政府或县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予以支持。

(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优先供地、支持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统计局、税务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县科技创新发展日常事务及奖励、资助(补助)审核工作。

2.明确任务。县政府将研发经费(R&D)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主要指标作为对乡镇和经济开发区创新能力的评价标准;同时加强年度督查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县政府每年对科技创新先进单位、乡镇(经开区)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完善机制。申请奖励、资助(补助)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奖励、资助(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除追回全额资金外,5年之内不准享受政府各类奖励或资助(补助),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阜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办法》(南政发〔2018〕4号)同时废止。

3.符合享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有关奖励和资助(补助)政策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4.本办法由阜南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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