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切实适应创新型城市建设需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明光,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发〔2017〕52号文件)、《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滁发〔2017〕9 号)以及《关于印发<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配套文件(第一批)>的通知》(滁办发〔201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通过奖补配套等方式支持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专项资金。
二、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或其它机构需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创新成果纳入我市统计。
三、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平台,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以上科技平台在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新认定的滁州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滁州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对当年实现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明光市级财政资金)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给予 50 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给予 20 万元奖补。
4.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属于新增与国家一流高校院所合作,并开发出新技术新产品的,当年一次性奖励6万元,新增与其他高校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并开发出新技术新产品的,当年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个企业与多个高校院所合作的,不重复享受奖励)。对有产学研合作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对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给予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企业与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项目开发,且投入批量生产,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的,按实际开票支付给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明光市按上级要求先行补助)
6.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7.对获批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明光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县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对获批国家级星创天地的,明光市按照上级文件予以配套奖励。
(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培育
8.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连续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行配套奖励。对到期放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奖励政策。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10.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11.鼓励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上台阶稳增长。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20%、30%、4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工业总产值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过 10%、20%、30%、40%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12.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2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支持开展创新活动
13.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市(县)先行按投入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14.对企业上年度争取到省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首批经费到账额5%的补助。鼓励规上企业及科研机构加大R&D投入,对当年所R&D经费的增量和增幅在全市排名前列的奖励1000-2000元(年奖励数不超过10个)。
15.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按省、市奖励标准1:1给予奖励(团队内部分配比例按照成员贡献大小,由其自行协商分配)。
16.市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综合考评资金31万元,评选出先进单位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其中25%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15%用于奖励分管负责人或具体工作人员),评选出先进个人10个,每人奖励1000元。
(四)鼓励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7.按明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明光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暨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和《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及《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执行。
(五)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18.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的,可在获批三年内申请补助,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对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动植物新品种审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19.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新增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科研分支机构且运营一年以上、取得良好成果的,经评审后,给予5万元奖励。
(六)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
20.对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21.按照明光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八)积极开展科技保险及科技金融
22.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参照滁州市相关文件执行。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5个险种的科技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九)构建新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23.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4.鼓励社会力量、科研机构参与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认定为省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经费用于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的建设和运营;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运营主体3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基地建设。
四、其他
以上奖励、补助的配套标准根据省、滁州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且不重复奖励。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采取欺骗等手段套取、骗取科技资助款项的企业,由市科技局全数追缴,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资助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未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无技术依托单位的亿元以上企业,未建立研发机构或无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发明专利非正常流失的企业,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且不予支持开展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申报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有关奖项向市科技局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经信、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原《明光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明政〔2012〕32号)文件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