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新旧动 能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 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科技 创新、创业潜力与活力,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推动池州 高新区提档升级建设千亿园区, 努力将池州高新区打造成创 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根据省市区相关科 技创新文件精神, 结合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 高新区) 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奖励资金, 纳入 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依规, 公平公正;
(二) 财政引导, 放大使用;
(三) 统筹安排, 促进创新;
(四) 规范管理, 专款专用;
(五) 加强监管, 注重绩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技创新局和财金局是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的 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局负责科技创新奖励资金项目的审核、 管理和协调, 负责编报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的预算, 负责制定 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 负责科技创新奖励资金项目 申报材料的审核; 财金局负责将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列入科技 创新局预算, 负责对列入的奖励项目、资金数额进行审核和 奖励资金的兑现; 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负责涉及人才项目 申报材料的审核;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监督 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在高新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主要生产经营 场所在高新区、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当年 发生严重环保、安全、劳资纠纷等案件的除外。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对高新区科技 创新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等。同 一项目(平台) 符合高新区多个奖补政策的, 不重复支持, 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 已享受高新区重点产业奖励政策的,
不重复奖励; 申报奖励的项目和资金不受区级及以上财政资 金支持的限制。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 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1.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 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新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奖 励 20 万元。
2. 对通过科技部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0.2 万元。
(二)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3.提升专利创造能力和水平。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每件奖励 0.5 万元; 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奖励 1 万元, 当年最多不超过 2 万元。新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专利,当年累计达 5 件不满 10 件的, 一次性奖励 0.2 万元; 当年累计达 10 件及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
(三) 鼓励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 研发投入经统计部门核定达到 400-1000 万元, 每个企业奖 励 3 万元; 年度研发投入达到 1000-5000 万元, 每个企业奖 励 4 万元; 年度研发投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每个企业奖 励 5 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经办工作人员。
(四)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5.对引入国家级平台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并挂牌运营 的, 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资助。
6.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 作站, 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7.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一次性给予联盟牵头单位最高 2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建 设经费资助, 晋级补差。
8.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五)鼓励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9.对引进各类人才(根据《池州市关于支持各类引才育 才平台建设暂行办法》划分的人才 A、B、C、D 层次类型) 分别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
10.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的人才, 5 年 内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奖励; 对引进的具有 硕士学位的人才, 5 年内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 50% 予以奖励。
(六)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11.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比赛, 提升创新创业能 力。成功提交报名申请, 经市科技管理部门确认通过后, 组 织人员携带项目参加地方赛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 0.2 万元补
助经费; 在地方赛中被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参加安徽赛区半 决赛的企业, 再一次性给予 0.3 万元补助经费; 对晋级到安 徽赛区总决赛的企业,另外再一次性给予 0.5 万元补助经费。
12.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科技中介机构通 过辅导, 帮助高新区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当年度服务企 业每通过高企认定 1 家的中介机构, 一次性奖励 0.3 万元; 认定 3 家及以上的, 另外再一次性奖励 0.3 万元。当年服务 企业通过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 业技术中心和(重点) 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0.3 万元的奖励。
(七) 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的其他需在科技创新奖励 资金中列支的事项, 按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的意见做出相应安 排。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兑现
第八条 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与兑现程序:
(一) 申请人向科技创新局提出书面申请, 并按要求报 送有关材料。
(二) 科技创新局会同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财金局 及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 报高新区管 委会审批。
(三) 审批完成后, 由财金局按规定办理资金兑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 追回奖励资金, 三 年内不再给予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 和劳动保障局、财金局负责解释, 并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细 则。
第十一条 试行期二年。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高新区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