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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庆高新区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导读:安庆高新区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一、支持范围1.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专款专用。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级次均在高新区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政策措施(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企业做大收入。对年度工业主营业.....

安庆高新区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1.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专款专用。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级次均在高新区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支持企业做大收入。对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在20亿元基础上每突破10亿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5万元奖励,其中:研发投入占比小于3%的,按照50%兑现。  2.支持企业做大税收。对年度实缴税收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在3000万元基础上每突破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亩均实缴税收收入超过20万元且同比增长的企业,对超出部分按照地方留成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从市外整体引进到本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按照50%兑现。对规上工业企业中,当年经省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企业且产值增幅超过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对当年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省级“专精特新”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5.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包括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级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6.支持企业绿色升级。对当年获得工信部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7.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和省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促进外贸外资发展  8.支持企业外贸发展。对当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4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在2000万美元基础上,每突破1000万美元,增加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产生进出口实绩且当年进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1万元奖励。  9.支持外商投资到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对当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省市已补助的部分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实际到位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0.支持发明专利创造。专利权人对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积极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件再给予0.5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达5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2万元;对当年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达1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5万元;对专利权人培育成功并实施有效运用和保护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件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实用新型培育的,每件给予0.1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实用新型培育达1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1万元;对当年实施实用新型培育达2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3万元。对通过PCT途径和其他途径获得海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奖励(仅限一个国家),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每件给予0.05万元奖励;对当年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达1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1万元;对当年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达2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3万元。  11.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12.支持银行贷款贴息。对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A类和实缴税收增幅超过15%的(含15%)B类企业,按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对超出同期LPR部分的,按照5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当年以商标权或专利权质押融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奖励。  13.支持生产运营补助。对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A类和实缴税收增幅超过15%的(含15%)B类企业,给予其生产用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补贴,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按0.01元补贴,生产用天然气每立方米按0.1元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生产用蒸汽执行优惠价格。  (六)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14.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150万元。申报首发上市材料并受理,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650万元。对首次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150万元;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50万元。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级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区经发局、产促局、人社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招商局、纪检监察室、安监局、环保局、党群部、税务局作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统筹协调政策兑现工作。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保障水平,提高服务企业能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三)加大宣传督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切实增强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检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四、附则  1.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2.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和生命科技园在孵企业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3.本政策除明确与上级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同一企业可重复申报,但若上级政策要求区级配套的,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4.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庆高新发〔2020〕14号文件停止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新的要求,按规定执行。

安庆高新区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1.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专款专用。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级次均在高新区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支持企业做大收入。对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在20亿元基础上每突破10亿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5万元奖励,其中:研发投入占比小于3%的,按照50%兑现。

2.支持企业做大税收。对年度实缴税收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在3000万元基础上每突破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亩均实缴税收收入超过20万元且同比增长的企业,对超出部分按照地方留成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从市外整体引进到本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按照50%兑现。对规上工业企业中,当年经省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企业且产值增幅超过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对当年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省级“专精特新”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5.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包括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级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6.支持企业绿色升级。对当年获得工信部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7.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和省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促进外贸外资发展

8.支持企业外贸发展。对当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4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在2000万美元基础上,每突破1000万美元,增加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产生进出口实绩且当年进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1万元奖励。

9.支持外商投资到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对当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省市已补助的部分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实际到位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0.支持发明专利创造。专利权人对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积极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件再给予0.5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达5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2万元;对当年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达1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5万元;对专利权人培育成功并实施有效运用和保护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件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实用新型培育的,每件给予0.1万元奖励;对当年实施实用新型培育达1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1万元;对当年实施实用新型培育达2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3万元。对通过PCT途径和其他途径获得海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奖励(仅限一个国家),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每件给予0.05万元奖励;对当年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达1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1万元;对当年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达20件及以上的,另外奖励3万元。

11.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12.支持银行贷款贴息。对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A类和实缴税收增幅超过15%的(含15%)B类企业,按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对超出同期LPR部分的,按照5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当年以商标权或专利权质押融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奖励。

13.支持生产运营补助。对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A类和实缴税收增幅超过15%的(含15%)B类企业,给予其生产用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补贴,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按0.01元补贴,生产用天然气每立方米按0.1元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生产用蒸汽执行优惠价格。

(六)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14.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150万元。申报首发上市材料并受理,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650万元。对首次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150万元;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级再奖励50万元。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级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区经发局、产促局、人社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招商局、纪检监察室、安监局、环保局、党群部、税务局作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统筹协调政策兑现工作。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保障水平,提高服务企业能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三)加大宣传督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切实增强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检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四、附则

1.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2.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和生命科技园在孵企业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3.本政策除明确与上级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同一企业可重复申报,但若上级政策要求区级配套的,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4.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庆高新发〔2020〕14号文件停止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新的要求,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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